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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实施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7-10-14 13:13]  作者:作者  来源:来源  录入:qiuzhaoying  进入论坛/博客
 

3. 讲黄色笑话,不算性骚扰?

日常生活总发现这样那样的“小暧昧”,让“被骚扰”者面红耳赤,却又不得不当成“职场潜规则”接受。重庆南湖中心小学老师文某,1999年入校以来,常被校长胡某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以行为和语言对她进行“骚扰”。2005年7月,文某向区教委反映情况,将保留在手机中的19条短信作证据,提交给教委。当地教委却认为,信息属于开玩笑,不是性骚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有关性骚扰规定后,性骚扰是否列入本地实施办法,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甚至连各级妇联极少收到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可见界定、处理之难。

   点评: 用人单位有责防止性骚扰 

新《办法》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法律专家认为,“办法”专门针对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予以规范,要求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性骚扰”有了具体界定,为遭遇性骚扰的女性提供了参照标准。此外,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女性也应自尊自爱,若穿着过于暴露,言行轻佻,由此引出的“性骚扰”如何追究?用人单位如何“建立适当环境”?这些有待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4 嫁给外地人,分红不再有?

某村《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地青年结婚,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户口未迁出的可享受三个月的福利分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村福利分配。”

现在,有些《村规民约》明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但由于村民们思想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通过简单投票通过的“村规民约大过法”,结果却侵害了他人权益。

   点评: 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新《办法》24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规民约等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留在本村,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和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享有包括股权分配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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