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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拟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期

[2007-10-16 16:32]  作者:作者  进入论坛/博客

浙拟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省人大十届34次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4年的再生育间隔期,并对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介绍,未来几十年,浙江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总人口、老年人口“四大高峰”。考虑到人口发展面临结构性矛盾,需尽早预防;同时,随着婚育年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加重了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子女身体的影响。因此,决定取消再生育间隔期,让符合条件的夫妻自行选择是否或何时生育。据估计,调整后,“十一五”期间,浙江可能提前出生二孩17.7万人,但不会增加人口总量,全省总和生育率仍保持在1.5左右,符合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

《草案》还规定,对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征社会抚养费;对生育后6个月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降低为0.5-1倍。

据统计,目前浙江的违法生育人数中,有30%左右属生育间隔不到和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所致的程序性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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